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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3-16 15:22:57
名  称:宝金政发〔2020〕3 号 关于印发金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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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金政发〔2020〕3 号 关于印发金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16 15:22:57 浏览次数:

 

 

 

 

 

 

 

 

宝金政发〔2020〕3号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金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宝政发[2019]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额,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二)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四)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五)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经营性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现“账、表、卡、物”四统一;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用高效;

(四)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区财政局设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日常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起草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九)指导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组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出租等经营性事项的初审,签注意见后上报区财政局审批;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备资产的调剂申报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履行保值增值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国有资产收入(收益);

(七)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工作,以及财务管理和相关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核算等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的无缝衔接,构建既有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和价值的限定,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购置计划列入下年度单位部门预算,做到一同上报、一同审批。具体程序为: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的报批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每年11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根据资产存量情况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3、区财政局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年度经费预算,编制采购预算;

4、区财政局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计划同部门预算一同批复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购置计划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纳入采购预算管理,未经区财政局审批、没有采购预算编制的采购事项,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得纳入采购预算管理,不得组织采购事项(对于经政府批准应对应急的临时性资产购置除外);

5、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资产购置必须附有资产购置计划书和资产采购预算,没有购置计划书和资产采购预算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采购事项(对于经政府批准应急的临时性资产购置除外);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必须增加的资产购置事项,按照上述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申请专门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项目经费前应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上级单位给行政事业单位调拨资产或者拨付的款项中明确规定资产购置项目的,由主管单位定期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备案;上级拨付款项中未明确规定资产购置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需要拟购置资产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照先调剂、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调剂、捐赠等方式增加的资产,应及时验收、登记,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资产配置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由单位领导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移交、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对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坏等,根据损坏程度,责成当事人承担修复、更换或赔偿责任。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账、表、卡、物相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者物品,尤其是摄影摄像器材、录音录像器材、便携式电脑(含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价值较高的数据存储设备,要从物品的规格、型号、价值、购置时间等方面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或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在单位人员办理调动、离退休手续前提醒单位或者督促办理调动、离退休人员完成自己所使用的资产及财务移交手续,否则发生资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财政局审核批准。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区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或单位之间调剂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文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或者虽然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但因国家方针政策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数额、价值大的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同时填报《宝鸡市金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业务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上报区财政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照申报、评估、审批、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在机构撤销时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处置。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变价收入和残值等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一周之内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开具有关票据,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国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处置单位向区政府申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再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向区财政局报批;其它资产处置区财政局直接审批。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必须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四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二)维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资产;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申报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需要评估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提出的申报事项进行详细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区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对于重大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购买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创办经济实体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积极“盘活”闲置资产,取得的收益除交纳国家税收外,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下达之前已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于批准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登记、专项核算、专项考核,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实施监管,并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区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单位办理法人年检、单位改制、资产运营与处置等事项的必备材料。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二)变更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管理、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有的《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注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区财政局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者裁定的,报区人民政府裁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国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政策规定、机构改革、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城市整体规划、改造、环境保护、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损毁、损坏以及超过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的国有资产;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和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五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查、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信息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产权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与查询分析等功能。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性质、级次、组织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

第六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在入账时一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

第六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六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时也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据此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十章  资产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六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填报资产月报、季报及年报。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单位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区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七十四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对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审计、监督和检查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和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资产处置程序不符合规定,所附资料不全,经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指出拒不纠正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国有资产变价、残值收入的;

(六)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七)擅自提供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履行审批手续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宝鸡市金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宝金政发〔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