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5789/2020-02205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5-09 10:27:46
名  称:宝金规〔2020〕001金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金规〔2020〕001

宝金规〔2020〕001金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5-09 10:24:14 浏览次数:

金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三)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区民政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区民政局委托权限内临时救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对象排查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本区域内居民或家庭的临时救助。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七条 具有金台区户籍或者在本区境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城乡居民(有居住证)或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品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非义务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五)区民政局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五)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九条 对于虚构临时救助事实或者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而获得的救助金、救助物,区民政局应责令被救助对象限期退回。拒不退回,区民政局应依法追缴。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第十三条 除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外,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救助申请表》;

(三)户口簿(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四)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五)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一)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申请临时救助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区民政局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者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者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事故责任人确定后,区民政局有权对侵权责任人就被救助对象发放的救助金、救助物向侵权人追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适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在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要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以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对于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局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每月向区民政局备案。

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的金额一般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额度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确定。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第五章 救助标准与方式

第十八条 按照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标准。

(一)火灾。烧毁主要居住房屋造成倒塌损毁无法维修的,救助标准为:烧毁3间以上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烧毁2间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8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烧毁1间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7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烧毁一般住房通过维修可以居住的,救助标准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

(二)溺水、车祸。家庭成员中有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6-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

(三)危重疾病。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通过合疗或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依然较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救助标准:按个人负担部分20%给予临时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人员通过医保或合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自费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四)非义务教育学生。家中有高中阶段(含)以上的非义务教育学生(研究生以上除外),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家庭。救助标准:按个人负担学费(含住宿费)的20%给予临时救助,接受政府部门和福彩资助的,不再重复救助。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第十九条 救助方式主要有: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支出型困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区民政局要及时转介。

第二十条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下拨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用于临时救助。

(三)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建立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广泛接受监督;及时受理临时救助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交通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2年4月30日。原《金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宝金政办发〔2017〕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