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1-02-23 14:51:07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区审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受区委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区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措施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省、市委决策部署和区委、区委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设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区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监督国家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制订并组织实施区级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部门授权审计的驻区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十)开展全区审计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审计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