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1-02-24 17:48:21 浏览次数:

区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和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文物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和文物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

(五)负责推动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区旅游景区(点)和重点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划分和审核、申报工作。

(九)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市场。

(十)贯彻落实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措施,统筹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一)贯彻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设备经营市场进行监管。

(十二)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台(站)、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的管理工作。落实党和国家发展文物事业方针、政策,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督查镇街文物工作,起草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组织全区文物资源普查调查和文物资产登记,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依法依规可持续发展。

(十五)监管全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省级、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全区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的项目和方案;指导监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考古遗址公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七)指导、监督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指导全区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十八)监督指导全区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全区文物流通;负责全区文保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复(仿)制品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十九)负责全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