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1-05-27 09:37:13 浏览次数: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范围实施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硖石镇大柳树、车辙、高家湾、张家崖、荔家山、交口(张家塄)、司家窑(刘家底)村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林业用地。

二、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反规定处罚: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界桩、围栏和标牌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规定。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抗拒、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封山禁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监督举报电话:3521011

特此通告。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