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栏设置 > 扶贫资金公开
金台区乡村振兴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0-16 16:37 信息来源:区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金台区乡村振兴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提高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助力我区乡村振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和陕西省乡村振兴局等三部门《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试行)》(陕乡振发〔20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带动脱贫户及“三类人”共同致富的市场经营主体贷款发展产业项目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贷款贴息资金从每个年度中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予以安排,目的通过支持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有效降低市场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突出衔接资金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的使用导向,吸引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投入,助推全产业链发展,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农民增收。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合作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合作银行应在我区依法设立有分支机构,有独立的信贷审批制度,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能按要求报送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相关报表、业务开展情况及其他信贷信息。

第四条  乡村振兴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在金台区登记注册并能够有效促进我区主导产业发展、带动一般农户、脱贫户及“三类人”增加收入和稳定就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五条  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村振兴贷款贴息工作的统一领导。乡村振兴贷款贴息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局按年度列入项目库,并具体负责乡村振兴贷款贴息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乡村振兴贷款的确认、审定和贴息工作。


第二章 贴息管理

第六条  乡村振兴贷款贴息实行“政府推动、财政支持、贴息资金与带动规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年度乡村振兴贷款贴息周期为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贴息资金额度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当年贴息资金补贴使用完毕后即停止申请办理。

第八条  乡村振兴贷款贴息实行贷款单位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办法,即贷款单位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然后按年凭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依程序向区乡村振兴局申请贷款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九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且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所贷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和扩大生产,不得用作偿还债务、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建设、金融理财等非生产经营项目,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直接带动脱贫户及“三类人”增加收入的优先支持。

第十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市场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应充分考虑经营主体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经营状况、信用评级以及带动农户增收、壮大集体经济等情况。在审核经营主体资质时,应征求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商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经营主体资质认定的准确性。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十一条  对增加一般农户就业岗位,尤其是脱贫户及“三类人”就业岗位,产业聚焦区域经济发展,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我区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发展壮大区域经济的市场经营主体,实行差额化贴息政策。

具体贴息标准为:

(一)直接带动一般农户就业岗位100人以上或带动直接增收50万元以上的,直接带动脱贫户及“三类人”稳定提供就业岗位30人以上或带动直接增收30万元以上的,对符合政策的贷款实行全额贴息政策;

(二)直接带动一般农户就业岗位80人以上或带动直接增收40万元以上的,直接带动脱贫户及“三类人”稳定提供就业岗位20人以上或带动直接增收20万元以上的,对符合政策的贷款按照80%实行比例贴息政策;

(三)直接带动一般农户就业岗位60人以上或带动直接增收30万元以上的,直接带动脱贫户及“三类人”稳定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或带动直接增收10万元以上的,对符合政策的贷款按照60%实行比例贴息政策;

(四)直接带动一般农户就业岗位40人以上或带动直接增收20万元以上的,直接带动脱贫户及“三类人”稳定提供就业岗位5人以上或带动直接增收5万元以上的,对符合政策的贷款按照50%实行比例贴息政策。

第十二条同一借款主体在一个贴息年度内可享受多笔贷款贴息,但贴息总额不得超过直接带动脱贫户及“三类人”的增收数额。

相关贷款已享受有关政府部门其他贴息政策的,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贴息,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月数贴息。贷款首末月份不足15天的不予贴息,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贴息。


第四章 贴息流程

第十四条  贴息申报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贴息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区乡村振兴局提出贴息项目申请,逾期视作放弃。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贴息审核。由区乡村振兴局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监管。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在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区乡村振兴局在金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由区乡村振兴局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账户。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并按顺序进行整理装订;从多家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应分开填报,并按贷款合同时间先后排列;复印件确保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由区乡村振兴局存档。

1.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2.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3.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5.贷款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带动一般农户、脱贫户及“三类人”人员清单及带动增收支出凭证;

7.劳务用工合同、联农带农协议等证明资料;

8.金台区乡村振兴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对于伪造贷款合同、编造虚假用工合同、提供虚假支出凭证等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区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乡村振兴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在每年贴息申报期内必须开展联农带农真实性实地核实,对带动对象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逐户走访调查,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区乡村振兴局要做好乡村振兴贷款贴息档案工作。档案整理内容包括贴息申报资料、有关原始凭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贷款贴息工作在申报审查、日常监督环节因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产生的费用可在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通过项目管理费进行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