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2-11-15 17:28:45 浏览次数:

 

机构职能:

区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林业和草原、水利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和要求,制订林业和草原发展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做好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做好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及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绿色宝鸡”建设中各重点区域种花(草)、种树等绿化治理工程;组织实施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组织制订林地、湿地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等监管工作。负责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猎捕及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区林地、林木、苗木种子、林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控、野生动物保护等森林资源和草原、湿地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以预防为主,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制订防沙治沙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区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天然林资源。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进出本区境。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选育推广良种。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全区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制订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草)工作。

(八)负责制订全区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广林业科技和林业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培育发展优质干杂果示范园,发展林下特色种植养殖,发展苗木花卉产业。指导和协调林业多种经营。负责全区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指导金台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日常工作,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开展林区防火宣传教育、巡查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等日常防火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和草原建设资金。按照规定权限,审核、上报全区林业投资项目;负责全区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制订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中、省、市各级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投资规模、方向及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建议计划,组织申报、审核、管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

(十二)组织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森林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湿地、草原保护等宣传教育。

(十三)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办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组织编制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十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镇(村)供水工作。

(十六)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九)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二)负责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三)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制度。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

(二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二十五)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和渔业生产等管理职责交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台分局承担;编制水功能区划、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排污口设置管理交由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承担。

原区农业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原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区农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交由区林业局承担。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