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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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同意金台区东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台区宝十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金台区瓦厂街社区卫生服务站、金台区金陵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金台区东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金台区宏文路西社区卫生服务站、金台区新福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金台区大庆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事项。
特此公告。
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