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宝鸡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1-14 22:32 信息来源:金台区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为加强宝鸡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交通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快速路限速80km/h,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悬挂黄色号牌的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抢险、环卫作业、园林绿化、消防救援和公安交通管理的车辆以及军用车辆经批准后不受限制。

四、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倒车、逆行、掉头、在匝道上超车、占用应急车道、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应急车道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车后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卫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内;等待救援车、清障车牵引,不得在快速路上修车作业。

六、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当快速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拍摄现场道路情况、车辆号牌、接触部位、相关证件等照片,固定现场证据,迅速撤离现场,再行处理。

对不具备快速处理条件或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避免在次发生事故。

七、城市快速路需要维护、养护或者跨越、穿越快速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须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八、本通告自施行之日起15日内,对机动车轻微违法行为将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对占用应急车道等影响交通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严管重罚。

九、本通告自宝鸡城市快速路开通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月13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