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按照《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放2023年种粮一次性补贴的通知》(宝农计财发〔2023〕7号)和《宝鸡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宝市财办农专〔2023〕1号)要求,现就我区实施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按照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春耕生产情况及粮食种植实际情况,对小麦、春播玉米、春播大豆、马铃薯、杂粮杂豆等粮食作物的生产者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三、补贴标准
区级参照市级分配因素,各镇(街)以当前在田夏粮和春播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基准,统计汇总全区本次实际补贴面积为108936.29亩(具体面积见附表)。依此面积测算出本次补贴标准为9元/亩,全区共需发放资金总额为980426.61元,对于资金不足部分将从历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中进行弥补。
四、补贴方式
按照省财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19〕15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和部分岗位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22〕12号)要求,采取“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利用现有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身份信息数据等,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强化对补贴面积的核实,确保实际种粮主体受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所、农办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农办负责补贴面积的核实、确定、审核和补贴资金的监管,财政所负责补贴资金的兑付和监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按照程序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户、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摸排,造册登记,经村、镇(街)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汇总数据由各镇(街)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局,补贴资金的兑付按照镇(街)上报、部门核查、由区财政局对接“一卡通”代发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监管力度,随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种粮农民收入。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要准确把握补贴资金发放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取得实效。
金台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刘小春 电话:3520312
金台区财政局联系人: 史 进 电话:3158617
附件: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
宝鸡市金台区农业农村局 宝鸡市金台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金台区2023年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
镇(街) | 各镇(街)上报面积(亩) | 兑付补贴资金 (9元/亩) | 备注 |
全区合计 | 108936.29 | 980453.61 | |
硖石镇 | 32245.28 | 290207.52 | |
金河镇 | 34273.91 | 308465.19 | |
蟠龙镇 | 37389.42 | 336504.78 | |
陈仓镇 | 1189.3 | 10703.70 | |
群众路街道办事处 | 1336.41 | 12027.69 | |
卧龙寺街道办事处 | 1492.9 | 13436.10 | |
西关街道办事处 | 964.48 | 8680.32 | |
中山西路街道办事处 | 47.59 | 42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