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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8-14 17:39:23 浏览次数:

原文地址: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

《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8日印发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市政府于2007年出台了《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2017年7月进行了修订颁布,政策实施16年来,累计资助22549人,发放资助金1.25亿元,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目前,该《办法》已于2022年7月31日失效。根据我市历年资助开展情况和中、省有关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好我市该项教育惠民工程,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历经6个月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根据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2023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执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资助对象和标准、资助程序、资金筹措与管理、组织实施、罚则、附则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资助对象和标准。明确了四类资助学生条件,资助标准为8000元/每生。

第三部分资助程序。分为学生申请、学校收集资料、县区审核、市级审批、领取资助金五个步骤,同时明确了应提交的证件及资料。

第四部分资金筹措与管理。资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并就资金划入的方式及安全监管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调整了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第六部分罚则、第七部分附则。为资助办法的惩戒措施、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主要修订部分说明

主要是增加市医保局为成员单位并参与市级审核;资助标准由原来的6000元每生提高到8000元每生;将“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修改为“脱贫家庭子女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资助对象增加了特困供养学生和特殊情况学生。

特殊情况:特指满足宝鸡市户籍、在宝鸡市辖区就读高中、参加普通高考三个条件,但不符合《办法》第四条1、2、3、4款规定,家庭确实困难的情况。

烈士子女包含: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烈士子女,公安、消防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包含依靠烈士生前(含因公牺牲的公安、消防人员)生活的弟弟妹妹、养子女、侄子女等。

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中属原建档立卡脱贫户的,按照建档立卡脱贫户进行归类审核资助;属于一般农户的,按照当年该项工作通知要求的资助条件进行归类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资助,不符合的不予资助。

四、关于资助条件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按照我市政治经济综合发展形势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对当年资助条件在《办法》规定范围内可进行调整。

                             宝鸡市教育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