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5789/2023-00113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9-25 17:11:41
名  称:宝金政发〔2023〕11号号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宝金政发〔2023〕11号号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25 17:11:41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 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发布全区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至2024年9月30日。

二、禁火区域:金台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项目区。 包括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三北防护林、北坡绿化区、飞播造林区等其它有林地区域。

三、禁火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业项目区及距 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一)在林区吸烟、乱丢烟头,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在林区、森林风景区野外烤火、烧火做饭或烧烤食品;

(四)烧地边、烧杂草、烧荒、烧田地基草等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五)烧山狩猎、安装电猫打猎、上山采药;

(六)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 、各镇街及相关单位要采取召开会议、发放传单、设 立醒目标语、设立检查站等方式,切实做好禁火令的宣传和 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五类人”(痴、 呆、傻、聋、哑)等重点人群的防火教育和监管工作,落实

监护人的责任,严防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 进入禁火区人员和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区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

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六、全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倡导鲜花祭祖、植 树祭祖、无烟祭祖等绿色文明环保祭祖方式,自觉履行森林 防火宣传责任,教育带动群众和亲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成 为森林防火和义务宣传的典范。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

强宣传教育,发动本单位人员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和森林火 情,应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区森

林火警报警电话:0917-3515119。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按照 《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