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4-04-24 14:52: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区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辖区市容市貌管理和数字化城管工作。

(三)负责辖区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区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小游园、行道树、绿化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单位的绿化创建活动。

(四)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清运、收费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养犬管理工作。

(六)参与辖区占道停车场点(包括行车道、人行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行使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的执法职能。

(八)行使辖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执法职能。

(九)行使辖区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乱摆摊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执法职能。

(十)行使辖区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执法职能。

(十一)行使辖区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执法职能。

(十二)行使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执法职能。

(十三)行使辖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设办公室、环卫股、市政绿化股、法制股、考核股等5个内设机构。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