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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拟报批的宝鸡市金台区硖石片区农村集中供水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权属及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为金台区硖石镇张家崖村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陕西赛佳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报告为准(编号:第SJ001号)。
(二)征收土地现状。征收土地总面积6.603亩,其中:旱地3.96亩、其他草地2.5395亩、田坎0.093亩、未利用地0.0105亩。
(三)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宝鸡市金台区硖石片区农村集中供水项目建设。
(四)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1.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金政发〔2024〕7号)执行。
2.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土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协商确定。
3.征收土地安置对象为硖石镇张家崖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9〕51号),制定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征收土地按照1万元/亩的标准,向市财政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硖石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征地具体事务的机构办理补偿登记。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三、异议反馈渠道
拟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硖石镇人民政府和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台分局;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