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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5家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区民政局研究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自公告之日起一律作废。
宝鸡市金台区民政局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