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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李萌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金劳人仲案字〔2024〕163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金台市民中心11楼1126室),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