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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拟报批的宝鸡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进厂道路、生活服务楼及给水工程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和范围
宝鸡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进厂道路、生活服务楼及给水工程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涉及金河镇宝陵村7个地块,西关街道办事处新春村2个地块,共计17.36亩。用地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
宝鸡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进厂道路、生活服务楼及给水工程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涉及土地的现状为:金河镇宝陵村、西关街道办事处新春村的旱地、农村道路等。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卫项目用地,宝鸡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进厂道路、生活服务楼及给水工程附属设施建设。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及安置方式等内容
(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金政发〔2024〕7号),执行相对应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三)征收土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区政府《关于印发金台区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登记规则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宝金政办发〔2016〕41号)为基础,具体补偿标准与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协商确定。
(四)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9〕51号),制定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征收土地按照1万元/亩的标准,向市财政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西关街道办事处、金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征地具体事务的机构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相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西关办事处、金河镇人民政府和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台分局。
特此公告。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