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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新明诉你单位 (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宝金劳人仲案字〔2025〕165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申请书副本等经直送、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开庭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1日9时在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2号停车场北侧平房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