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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截至规定期限及本公示日,我区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机构72家,未完成备案机构1家。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对未备案机构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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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
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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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炜之森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
92610303MA6XE03E8F |
DLJZ61030320250010 |
祁广斌 |
联系电话:0917-3158621
联系地址:宝鸡市大庆路66号金台市民中心901室
宝鸡市金台区财政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