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金医发〔2021〕6号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宝鸡市医疗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医保发〔2021〕1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金台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宝医保发[2021]10号.pdf
附件2: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