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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三定”方案,经梳理,我局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监督、指导镇街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3.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4.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
5.参与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6.负责矿产开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台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