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宝鸡市金台区中药材种植协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经区民政局研究决定,对宝鸡市金台区中药材种植协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该组织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自公告之日起一律作废。
宝鸡市金台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