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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宝鸡恒大华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946户市场主体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吊销宝鸡恒大华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946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
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宝金市监处罚(2025)15号).pdf
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