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金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从即日起通过金台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intai.gov.cn)逐步开始公示,并于2015年6月底前开始使用。为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特编制《金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区政府领导及其分工;
2、区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区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区政府文件;
6、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则;
7、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8、区政府人事任免;
9、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10、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5、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16、《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按年度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区政府信息通过金台区政府门户网站(www.jintai.gov.cn)、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新浪微博:金台发布)、微信订阅号(金台发布)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区档案局作为查询、利用区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区档案局办公地址:金台区店子街4号现行文件阅览中心五楼502室;办公电话:0917-3120543)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区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行政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选择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后进行填写。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4.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进行验证,核实无误后进入办理程序。
5.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部门应对证件复印留底;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按照受理部门提供的方式及时进行验证核实。
6.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7.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拒绝受理。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直接前往所需政府信息制作或保存的区政府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区政府各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可在区政府网站“区级部门”栏目(http://www.jintai.gov.cn/col/col6859/index.html)查阅。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区政府各部门通信地址、联系方式、邮编等信息可在区政府网站“区级部门”栏目(http://www.jintai.gov.cn/col/col6859/index.html)查阅,来信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金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选择所需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的区政府工作机构,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区政府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准确、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龙腾西路1号19楼;
联系电话:0917-3513111;
传真号码:0917-3513139;
邮政编码:721000。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