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4-10 14:43:3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金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金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众获取;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六)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做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行政机关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作出解释。

第十条  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街)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