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4-01 14:43:09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金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主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保密局、档案局、区考核办、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考核机构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是否明确了分管领导、工作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是否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本级网站和相关信息查阅场所公布;网站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及网站的信息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是否部署、指导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信息公开专栏,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是否定期向区档案局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件;是否及时查收、受理本级网站的信息公开申请箱中的申请件;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乡镇街、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区考核办,并通过发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布。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