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金司发〔2024〕47号
宝鸡市金台区司法局
关于公布《宝鸡市金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四批)》的公告
各镇街,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减证便民工作,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宝鸡市金台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第四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宝金司发〔2024〕41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现将《宝鸡市金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附件:宝鸡市金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四批)
宝鸡市金台区司法局
2024年12月1日
宝鸡市金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四批)
序号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施区域 |
实施部门 |
1 |
公共场所卫生生许可 |
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8]101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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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 卫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