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履行金台区辖区内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自然资源执法、不动产登记等五大职能。
(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其它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区耕地保护与鼓励补充耕地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确保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土地征用和征收、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五)拟定全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更新、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制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按照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制定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组织排查监测;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八)负责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和案件督办,
牵头开展例行督察、大棚房整治、扫黑除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法治宣传教育等专项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管、审查及法律顾问管理和全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统一征收、移民搬迁工作等工作。
(九)负责全区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十)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