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督察办<关于落实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的《金台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宝金办字〔2021〕82号),制定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宝鸡市金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docx
宝鸡市金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