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3016005789A/2026-00018
发布机构: 金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21 00:00:00
名  称: 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金烟法〔2026〕1号

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21 10:49:56

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相利害关系人:

现将修订后的《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20日  


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宝鸡市金台区(以下简称我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照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便民、均衡发展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五条 将金台区划分为若干稳定性高、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由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当地政府规划、城市发展实际予以界定,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确认准入限制、容量调控等布局条件。金台区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总体遵循以下标准。

本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规定”控制的总体要求。

“容量”控制指该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单元格的持证总量;“间距”控制指该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容量+间距”控制指该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单元格持证总量,且新办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

限制性规定是指法定不予设置零售点和法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具体按照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容量调控”是指,当某一最小市场单元现存零售点数量大于等于容量上限的,为“饱和”市场单元;小于容量上限的,为“非饱和”市场单元。

申请人在“非饱和”市场单元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依法办理。申请人在“饱和”市场单元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已经超出零售点规划数量的网格单元,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达到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逐步调整优化。

第九条 依据辖区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定、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类型分为城市核心区、非城市核心区。  

第十条  城市核心区域,除有其他规定的,受所在最小市场单元容量控制,按照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设置(勘验测量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非城市核心区域,除有其他规定的,受所在最小市场单元容量控制,按照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设置。

非城市核心区域内的行政村,按照总人口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设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市场单元容量、零售点间距设置零售点:

(一)相对封闭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摊档(位)总户数不足5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每增设50户多设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二)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3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方便满足群众消费需求。

(三)具有独立卷烟经营柜台且达到相应面积要求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不受所处区域总量、间距条件限制。其中商场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超市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等客房在100间以上,单独设立经营区域且对内部经营的零售业态,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工业园区,中、大型厂矿生活区内,按照实际人口数量不足10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五)景点封闭区域(凭票进入等情形)只能设置2个零售点。

(六)高速服务区(单侧)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七)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厅(不含公交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高等专业院校所属同一校区内1000人(含学生、教职工及在校内居住的家属)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的每满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申请人经营业态类型属于除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烟酒商店)、服务娱乐类的其他类业态类型的,距离最近的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所属单元区域间距标准的5倍,且受所在单元总量控制。属于独立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或者适用放宽政策办理的零售点,即使无具体间距限制,仍以最近零售点为参照点执行前述间距限制。

第四章  限制性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法院等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经营场所内不具备经营卷烟基本的柜台、货架等设施设备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生活住所等场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及地面二层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放射性、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易燃易爆品、油漆化工、农药化肥、机油制品、汽车美容、装潢装修、皮革塑料、废品回收、公厕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牌号不同但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营场所的,按一址申请办证)。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无人自助售卖点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周围100米以内的区域;

2.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等);

3.已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区域(拆迁区域以政府公告或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办证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持证经营场所拆迁,需更换新址继续经营的;

(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烟草专卖局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区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主动歇业后申请到金台区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弱势群体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予适当放宽,本规划中弱势群体指城乡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注册登记的),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残疾人。范围如下: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第十七条  弱势群体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有间距限制的区域按照零售点间距要求的50%标准予以放宽,仅限办理1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且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弱势群体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标准见附件二)。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是指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仅指供未成年人通行大门)中间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距离。测量基准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与测量目标出入口的最近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有独立的出入口,且不与住所相连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乡镇”“行政村”的人口数量,以宝鸡市金台区统计部门、所在镇政府的数据认定或以我局实地调查的数据认定;本规划中的“住宅小区”户数,以小区实际建筑户数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描述数字“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宝鸡市金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docx

      2.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docx